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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新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增加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等情形

2020年02月05日 08:51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住房公积金新的提取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东莞阳光网讯 2020年2月4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并确定新的提取办法将于3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对涉及提取额度的具体规定改为一般性描述

记者获悉,新的提取办法是在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并将《提取规定》改成《提取办法》,同时由五章改为六章,增加第五章“法律责任”,同时对部分章节名称作了调整,如第二章“提取范围”改为“提取情形”,第四章“办理程序”改为“提取审批”等。

此外,由于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在规定的情形内可申请提取,但可申请的额度跟房地产租售市场价格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都密切相关,而这些都是起伏不定的变量,相关政策容易随之出现调整,因此为避免提取办法出台后与实际执行政策不一致,新的提取办法还对涉及提取额度的具体规定改为一般性描述。

增加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等提取情形

在具体条款说明上,新的提取办法增加离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提取情形。同时,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144平方米预(决)算金额”的限制,由申请人据实申报,并删除大修住房提取后半年内提供大修工程完工报告的规定。

新的提取办法明确,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情形,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本办法实施后,可申请提取申请之日前12个月本人缴存当月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目前规定比例为30%、额度上限为1500元)

新的提取办法提到,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取情形,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实际费用,但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需依照本市相关实施办法及配套细则进行认定。

曾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租房提取

为加快促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改变重购轻租的局面,对于租住本市自住住房的提取情形,新的提取办法增加租房提取需连续缴满3个月、一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提取金额、最早可申请提取至办法修订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等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采用曾经连续缴满3个月即可,而不是申请时往前推算缴满3个月。并对租房提取在保持按比例提取的做法同时,增加低缴存职工全额提取和租住保障房据实申请两种做法。其中月缴存额高于规定标准的,最高可申请提取缴存当月70%比例、额度上限为1800元;月缴存额低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月缴存额全额提取;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实际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申请提取。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不属于购房、贷款购买获得房屋产权(如通过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的),以及不属于住宅性质规划用途房屋,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当前逾期等情形的,均不能申请提取。

主要变化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新修订的《提取办法》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有几种提取方式?

答: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提取申请人已连续缴存满3个月即可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选择:

1.月缴存额高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提取缴存当月规定比例及额度上限的住房公积金。

2.月缴存额低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月缴存额全额提取。

3.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实际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申请提取。

(二)问: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涉及的规定标准、规定比例和额度上限分别是多少?申请人应如何计算一个月的可提额度?

答:规定标准指350元、规定比例指70%、额度上限指1800元。例如,申请人A(月缴存额280元)、B(月缴存额400元)、C(月缴存额3500元),均在本市没有租住保障性住房;申请人D(月缴存额1000元,在本市租住保障性住房每月租金800元),可提额度计算规则如下:

申请人A:280元﹤350元,应按每月缴存额计算可提额度,即申请人A本月可提280元;

申请人B:400﹥350元,400元×70%﹤350元,应按350元计算可提额度,即申请人B本月可提350元;

申请人C:3500﹥350元,3500元×70%≥350元,应按实际计算可提额度,不超上限1800元,即申请人C本月可提1800元;

申请人D:可选择按比例计算(本月可提700元)或者按实际租住保障性住房金额计算(本月可提800元)。申请人需选择方案的可通过柜台或智慧柜员机办理;申请人通过自助渠道办理,系统会自动计算且提供较高可提额度的方式。

(三)问:近几年从没申请过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是不是可以一次性将几年的都提取出来?

答:不可以。该项提取只能申请提取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且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金额不计入可提额度。

(四)按照租住保障性住房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为什么我租住了保障性住房,在申请时却不能按照保障性住房提取?

答:中心已与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建立了数据互通渠道,不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证明。若租住了保障性住房,尚不能按此类提取的,建议等上传数据后再办理。

(五)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需要在哪里办理?多久可以取一次?

答: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短信、微信、智慧机、网厅、一体机、粤省事等自助渠道办理,也可以选择临柜办理。通过自助服务渠道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临柜办理的每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申请人提交业务申请时,应以一种方式为准,不能重复的提交业务,比如重复的发送提取短信;若反馈结果为失败,申请人可以解决问题后,重新提交申请。

(六)问:为什么取消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和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

答: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和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已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及相关规章文件的规定范围,住建部电子化检查工具风险排查明确提示这两项属于超范围提取,历次上级审计部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进行的审计也是相同的意见,要求整改。实际操作中公积金中心对重疾提取涉及的相关疾病也缺乏专业的辨识能力,且这两种类型的提取业务量不大,我市对低保等困难群体的帮扶措施也较为完善,因此此次从依法行政和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角度取消重疾和低保提取。

(七)问:《提取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档的低保和重疾提取,可以继续提取吗?

答:可以。《提取办法》实施前已建档的仍可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政策申请提取。

(八)问:为什么取消离职提取?

答:对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粤建办金函﹝2018﹞164号)等文件精神,取消离职提取。

(九)问:取消离职提取后,若在原单位离职,到本地另一家单位工作,原来的公积金该怎么办?

答:可以让新单位办理同城转移手续,将原单位的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十)问:取消离职提取后,若在本市单位离职,到外市工作,原来本市的公积金该怎么办?

答:职工在外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在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工作的城市。

(十一)问:若离职后,没有再就业,那之前的公积金该怎么办?

答:离职后若未再就业,可以看符合哪一类提取类型,可以按照该类型申请提取。

(十二)问: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额度限制后,可提取额度怎么计算?

答: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144平方米预(决)算金额”的限制后,由申请人根据所花费金额,据实申报。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电梯;提取;规定标准;东莞阳光网;保障性住房;提取办法;提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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