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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卖家违约被判赔房价20%共18.8万

2016年05月04日 10:45 阳光房产网 共(0)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字号:[

  日前,东莞市中院通报两宗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其中一宗案件卖家因违约被判按房价20%赔偿,高达18.8万的违约金。负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的市中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买卖双方均应诚实信用、遵守契约,严格履行,法院不会支持通过失信的方式去获利的行为。

  去年以来,我市商品房交易量火爆,房价上涨,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二手房交易的卖方见有利可图,签了合同后毁约,由此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大幅上涨。

  案例一:

  卖家违约被顶格处罚判赔18.8万

  楚女士在凤岗龙平路某花园有一套房。去年4月23日,来自深圳的温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这套房,当天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子总价为94万元,楚女士收了温女士5万定金,其中合同约定,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就“没收”定金,而卖方违约,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按照合同约定,温女士须于2015年5月20日之前支付首期款24万元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并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配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审批手续。

  然而,当5月8日双方在中介公司陪同下,到银行办理银行监管账户手续时,楚女士出示的身份证存在失效的问题,导致无法办理。当时,楚女士承诺会尽快补办身份证。

  但在买家和中介公司多次催促之下,楚女士仍没有提交有效的身份证办理手续,并于6月份提出退5万元定金,交易终止。

  温女士表示,当时凤岗片区房价猛涨,那套房子当时市价已达100多万元,对方觉得卖亏了就想反悔。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温女士甚至提出再加两三万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中介打电话给楚女士都不接,只能通过微信给其留言。

  无奈之下,温女士向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并按房屋转让总价20%支付违约金18.8万元。

  庭审中,楚女士主张温女士未在2015年5月20日之前支付首期款24万元,故温女士违约在先。

  法院认为,双方办理手续过程中,发现楚女士的身份证有问题,买家及中介多次催促,楚女士未能在2015年5月20日前提供有效身份证,配合办理银行监管账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

  合同约定了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守约方具有选择权,现温女士作为守约方选择要求楚女士支付总楼价20%的违约金,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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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日报 编辑:付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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