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平租商场柜台卖化妆品的刘女士说,她与对方合同还没到期,就被强行要求搬走,铺面还被转租给他人。到底怎么回事?一起了解下。
报料人 刘女士:“就在这里,左手边的第一个位置,也没有给任何补偿,也没有给我们协商,事先并没有通知说,我们这个场地已经不做了,让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已经10多万。”
刘女士说,这个原本属于她售卖化妆品的柜台,自从广汇购物城今年9月份变成新佳豪购物广场后,就被租给另一个商户。之后,房东补偿了一间位置偏僻的商铺给她清货。但还未到12月合同期满,对方又开始“赶人”。
报料人 刘女士:“他补了后面那个位置,他会不停派一些人来,说你该交电费了,该交房租了,最后他把电都关掉,电都没有。”
记者向“广汇”方面了解情况,对方出示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包括:刘女士的专柜2015年5月15日起,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甲方安排场地给刘女士经营到10月1日,免去期间租金等等,而刘女士已签名确认该协议。
广汇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利民:“因为我们提供(场地),给她到十月份,就六七八九十,那几个月给她免租,我们很无奈,现在就算了,现在就强制性停电,收回来算了,这个(租金)也不收她了。”
刘女士认为,原合同要今年12月才到期,而“广汇”则声称,按补充协议,原合同已作废。那么,法律人士怎么看待呢?
律师 钟维松:“那这个补充协议,是后来签的,就是双方按照补充协议,那个内容来执行,从双方签的合同来说,就是(原合同)5月份就到期了,就是证明双方对合同期,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了,就不是按照原来合同的,12月份到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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