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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 东莞的房子不达到这些标准就不能出租

2018年10月25日 07:49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近日,东莞市公安局对《条例》中出租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详细解读,明确要求属于违法建筑或不符合安全、防灾、消防安全条件的出租屋不得出租。

  《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至(九)项规范的是出租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条文原文:出租屋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且在房屋出租前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第十四条第七项)

  解读:本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中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以及《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四)属违章建筑的;(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我市大部分自建出租屋不满足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同时,我市也发生过多起出租屋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惨痛教训。因此,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必须按照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对出租屋施行消防安全改造,以达到最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方可用于出租。

  条文原文: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第十四条第八项)

  解读:目前,出租屋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大部分使用锂电池,且电池质量和充电电路质量参差不齐,极易起火和爆炸,燃烧猛烈,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

  2017年12月29日,公安部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发布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我们参照了该规定,创设了第八项。出租人、管理人要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以及充电的场所,保障租赁双方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至第(十三)项规范了出租人、管理人还应履行告知、定期检查、配合检查等治安与消防安全责任。

  条例原文:对出租屋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收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反映的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十四条第十一项)

  解读:针对立法前期调研中发现出租人、管理人“只租不管”的突出问题,《条例》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出租人、管理人要“对出租屋定期进行检查”,对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反映的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消防安全;出租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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