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东莞,知天下!
打开客户端发现更多精彩
立即打开

出租屋信息不报送要被罚!东莞公安手把手教你怎么报

2018年10月31日 07:28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 及时登记、报送出租屋信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但较为分散。为便于出租人、管理人等报送主体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出租屋信息报送内容、主体、方式以及信息接收主责部门等,东莞市在梳理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出租屋管理实际,对出租屋信息报送全流程进行了细化规定。

  出租屋要报送哪些信息?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下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明确了出租屋信息的唯一接收主责部门是公安机关。在报送信息时,报送至辖区派出所或者就近警务室就可以,而不用再向新莞人服务部门等其他单位报送。

  报送的出租屋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信息,租住地址和用途、租期。《条例》第九条规定,报送的出租屋信息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出租人(含出租屋物业所有人、“二手房东”)、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二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三是出租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四是出租用途和租期。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我市出租屋普遍存在“上住下铺”的情况,有大量小档口、小作坊和小娱乐服务场所,《条例》规定出租屋中设置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出租人、管理人或中介服务机构等还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报送上述三类场所信息,并分别登记其“出租用途和租期”。

  出租屋信息由谁负责报送?报送时限有何要求?

  关于“出租屋信息由谁负责报送”即报送主体问题,针对我市出租屋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自行(含“二手房东”)出租管理、委托管理人管理和通过中介出租等三种方式,《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分别明确了三种信息报送责任主体。一是自行出租的,由出租人报送;二是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应当书面明确出租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管理人报送;三是通过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出租的,由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报送。

  关于信息报送时限问题。《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进行了明确。简单来讲就是在承租人“来(入住或签合同)、去(离开)、变更、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第十条第二款)。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是境外人员或者已被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要立即登记报送(第十条第三款)。另外,对于本条例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条例》设定了三十日的报送宽限时间,规定“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报送”(第十条第三款),也就是要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报送完毕,给出租人、管理人预留了足够的时间进行报送。

  报送信息有哪些途径?

  关于出租屋信息报送途径问题。《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列举了三种报送途径:一是亲临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警务室报送;二是通过微信或者短信、电话、传真等报送;三是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报送。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引入了信息化报送方式,设定了通过“微信”、“网络系统”等报送方式。同时,考虑到部分出租人、管理人不会使用微信或者网络系统的情况,同时保留了亲临派出所或警务区报送的方式。

  关于出租屋信息便捷报送方式问题。在我市推进以“入户听民声,服务暖民心”为主旨的“二标四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中,公安机关已主持研发了“出租屋自主申报系统”,也已经对所有已采集出租屋的出租人、管理人进行了100%授权,出租人、管理人只需要在自用手机微信上登录该系统,录入相应出租屋信息就完成了信息登记、报送工作,无需再频繁亲临派出所或者警务区报送,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只报送部分信息或没有及时报送 有什么后果

  一方面,出租人、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的信息要全面,严格按照第九条规定的信息报送内容进行报送;另一方面,报送信息要及时,要在承租人“来(入住或签合同)、去(离开)、变更、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是境外人员或者已被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要在其入住后立即登记、报送信息。否则,将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即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报送出租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报送;信息;出租屋
都翻到这儿了,就分享一下吧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为“东莞阳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东莞阳光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在摘编网上作品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处理。
联系邮箱:tougao0769@qq.com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 理性发言0人参与 0条评论

网友跟贴

查看更多跟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