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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后果?

2025年11月11日 09:33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情简述

市民赵某向A银行贷款了100万,以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资金周转困难,赵某竟与朋友王某合谋,伪造了原抵押权人A银行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并利用假章制作了虚假的《结清证明》《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遗失声明》及《房地产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等申请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该抵押房产的抵押权注销登记。随后,赵某将该房产再次抵押给另一家贷款公司,以获取新的贷款。直到A银行按惯例到登记机构查询其贷款抵押情况时,才发现该宗抵押登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销。遂赵某、王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一案东窗事发,A银行随即将赵、王二人诉至法院。目前,赵某和王某不仅面临巨额民事赔偿,更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等刑事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案释法

不动产登记是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确认和公示的法定程序,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不动产登记的根本前提。申请人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不仅是失信行为,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下面,让我们一起盘点相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知识点。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行为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又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7.1规定,“申请人应做出书面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可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因此,提供虚假材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民事责任  

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若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已登记的,更正撤销

1.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负有合理审慎审查义务

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5.3.4.2.1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规格是否符合 4.7 的要求;有关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出具,是否在有效期限内,签字和盖章是否规范。”又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5.3.4.2.2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对于存在虚假、不实材料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可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受理的,登记机构可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同时,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5.3.4.2.2规定,收缴、收回伪造、变造、无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2.提供虚假材料已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法更正错误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合理审慎审查,未能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虚假的,如本案中赵某与王某故意串通伪造印章制作材料,超出了登记机构审慎审查的合理范围,进而骗取登记机构作出错误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因此,即使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登记机构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一经发现材料错误或虚假,该登记事项仍会被登记机构依法更正。

小贴士

诚信申请是前提,法律责任需谨记。经过十年建设,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技术赋能登记发展,依托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打通数据壁垒,搭配身份证识别器、人脸识别等手段筑牢查验防线,有效提高了申请材料查验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小编郑重提醒广大市民: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提交登记申请前,务必认真核实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知悉法律后果。充分认识到提供虚假材料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寻求正确指引。如在准备申请材料过程中遇到疑问,可通过“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查询“办事指引”、咨询电话或亲临各办事窗口进行咨询。

来源: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虚假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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