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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花103万在东莞买了套二手房 到手后却发现是 “凶宅”

2021年03月30日 08:57 0人参与  0条评论

目前房价“涨”势一片,老百姓想要淘到高性价比的房子并非易事。郭女士花了一百多万在莞城买了套二手房,可房子到手后却发现是个“凶宅”!那她能要求跟卖家撤销买卖合同,并索要赔偿吗?3月29日下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对这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花百万购房 意外得知房屋曾涉刑事案件

2020年10月9日,郭女士通过一中介,以10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龙女士位于莞城的一套带车位的二手房,并于当年11月10日完成权属变更手续。然而过户3天后,她准备将房屋放盘到中介出租时,意外得知该房屋在2013年期间曾是传销窝点,当时屋内还发生过传销组织成员非法拘禁伤人致死案件。“我的当事人当时很崩溃,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不管是出租还是自住,都不希望自己买的房子发生过不吉利的事情。”郭女士的代理律师祝静敏告诉记者。

得知真相后,郭女士也曾第一时间联系过卖家龙女士,希望能退房,但得到的答复是“房款已花费过半,没有钱退”。无奈之下,郭女士一纸诉状将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龙女士及第三人中介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中介服务费、赔偿损失等共计1297759.04元。

何为凶宅?被告行为算不算隐瞒重大信息?合同能否撤销?

“当时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伤人致死的事,媒体都有关注报道,小区居民也都知道,但在买房的过程中被告没有主动告知,这算隐瞒了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时指出,“传销案的刑事判决书也有提到,当时受害人在房屋内有被殴打、勒脖子,最终死亡,我们理解房屋内曾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就算‘凶宅’。被告的隐瞒导致了原告做出不合理购买行为,应该撤销合同。”

被告代理律师称房子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凶宅”,当年被害人在房屋时是持续高烧、嘴唇发紫,后来送诊过程中死亡。“卖房前房子一直都由被告儿子居住,当时是因为资金周转需要才出售房屋,被告方本来没有‘凶宅’概念,也没有封建迷信思想,所以卖房时没有说房屋曾发生过凶案。”

第三人中介负责出庭的是当初组织双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不过该工作人员表示,在签合同前,中介经理曾问过被告房屋是否为“凶宅”,被告否认,但沟通这一事实时具体现场有哪些人,她当时因为回老家并不清楚。

庭后法官也曾组织双方调解,被告一方表示可以退还购房款,但赔偿方面只愿意给5万。原告一方拒绝,在他们看来,即便按照起诉状上的赔偿数额,现在也无法再购买到一套房。

案件将择日宣判。

(记者 陈雯婧)

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凶宅;房子;女士;房屋;被告;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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