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二楼露台摆放集装箱,城管部门责令业主自行拆除,业主不服。
那么,案涉集装箱是否违建?认定违建最重要的依据又是什么?
对话法官
提问:本案中,谭某在二楼平台摆放集装箱属于违建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洪朝:一方面,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集装箱是否属于建筑物主要是看集装箱是否构成相对固定的人们居住或活动的场所。从现场调查以及二审现场勘查的情况看,案涉集装箱安置在房外平台,具有独立使用空间,也具备门、窗等基本房屋设施,箱内有隔间,放置了儿童玩具等物品,显然已经成为人们居住或活动的场所,应当归入建筑物的范围。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建设单位(包括个人)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安置案涉集装箱,则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案涉集装箱属于违法建筑。故城管局作出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提问:像建设玻璃阳光房、大型雨棚、凉亭等在生活中也很常见,要认定这些是否属于违建,最重要的依据是什么?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洪朝:判断一个建设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最为重要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一般情况下,如果建设单位(包括个人)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没有办理该许可的,就是违法建设行为,我们可以称之为未经许可建设的行为。当然,如果属于《东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范围内的小微改造,是可以豁免许可的,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可以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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