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租房使用管理,整治违规转租、转借公租房行为,维护住房保障公平秩序,6月2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发布《关于开展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专项整治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据悉,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重要组成部分,核心目的是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仅限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住使用。此次专项整治明确划定违规行为红线,明确将公租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等行为列为违规行为,该类行为均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公告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严格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查实存在违规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公租房行为的承租人,将依法采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信用惩戒、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理措施。
为畅通监督渠道、实现全民共治,此次专项整治同步开通社会监督举报通道,欢迎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公租房违规使用线索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民可通过专属电话、官方邮箱反馈问题,其中住房保障科举报电话为0769-22630618,市住房事务中心举报电话为0769-27384780,官方举报邮箱为dgszjj-zfbz@dg.gov.cn。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是东莞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整治住房保障乱象、守护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通过专项排查、从严处罚、社会监督多措并举,将有效遏制公租房违规使用乱象,杜绝保障性住房资源滥用、闲置、套利等问题,切实让公租房回归民生保障本源,精准保障刚需困难群体的居住权益,持续维护全市住房保障领域的公平公正秩序。
相关链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
第三十一条保障房应当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
第四十八条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网友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