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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个人住房购买不足2年再销售,增值税从5%降至3%

2026年01月01日 10:18 0人参与  0条评论

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在此之前,在东莞,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年限判断标准:起算时间:为个人购买住房时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止算时间:为个人本次转让住房时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足2年,需要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满2年,则免征增值税。

公告施行后,东莞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增值税税率从5%降至3%。

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增值税=房屋销售总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也就是说,2026年1月1日后,一套总价200万元的住房,不足2年对外销售,增值税可节省约3.7万元。

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现将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东莞日报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东莞;住房;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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