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将电瓶车推回家充电,不料却因此引发火灾,责任由谁承担?损失应如何认定?一起来看这起判决。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瓶车违规充电导致火灾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崔先生是某小区某房屋的承租人,2023年,崔先生将房屋转租给邱先生居住,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01、事故回顾
2024年某日,邱先生下班回家后,为贪图方便,将电瓶车停放在家门口的楼道内,用拖线板搭上充电线给电瓶车蓄电池充电,大约1小时之后,门外楼道便传出异响,正在充电的电瓶车燃烧了起来,所幸消防员及时到场将火扑灭。
火灾发生后,房屋的进户门窗、墙壁、房屋顶部、洗手间已严重烧损,崔先生为房屋清洁、简易装修支付了一笔费用,并就后续的整屋装修向装修公司询价。
此外,火灾还导致周边邻居无法正常居住,崔先生为此还垫付了酒店住宿费用。
02、法院审理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起火原因是邱先生正在充电的电瓶车蓄电池热失控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在派出所民警与邱先生的询问笔录中,邱先生也表示自己知道电瓶车停放在楼道内是不符合规定的,物业也告知过电瓶车不能放在楼道内且将相关告知书张贴在小区楼道内,但是邱先生为贪图方便,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将电瓶车违规停放在楼道内充电,在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崔先生请求于实际搬离之日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予准许。邱先生也同意支付欠付的房租,法院予以确认。
03、法院判决

宝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崔先生提交的各项证据、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火灾后必要的修复费用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相应赔偿金及违约金,依法判决双方合同于邱先生实际搬离之日解除、邱先生应向崔先生支付欠付的房租,并支付违约赔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
若出租人为租客提供充电设施,租客违规充电导致火灾,出租人是否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该情况,承办法官介绍,该案火灾发生是由于租客不当入楼停放电瓶车。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消防安全责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责任、损失赔偿等内容,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按照约定的责任分担方式和赔偿标准来衡量双方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提到,该案中,租客单方违约,作为电瓶车的使用者和充电行为的实施者,对车辆的充电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车辆入楼充电的行为显然存在安全隐患,租客的主观过错较为明显,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若出租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如出租人为租客提供了在楼道内搭线充电的设备、在已经发现租客存在违规充电却不管不顾、未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等,那么出租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租客可以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而若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告知租客禁止违规充电、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且火灾发生完全是由于租客的不当行为所致,出租人则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租客还是房东,都应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义务,自觉做到电动自行车不进楼、不入户、不飞线充电、不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如何最大限度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以下安全提示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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