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售房反悔 买方能否继续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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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夏天,在东莞南城经商的张女士通过熟人介绍,看中南城西平一套98平方米的住宅,然后以95万元的价格与业主张某达成买卖协议。由于业主方张某声称还未领取房产证,双方约定买方张女士先支付30万元首期款,等卖方张某领取房产证之后第一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给买方,过户的当天由买方支付剩余的房款。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不料,今年元月中旬,张女士得知卖方张某已经领取房产证,在询问时被张某明确告知房子不卖了,最多承担违约金5万元。张女士问:卖方在收取自己30万元购房款后,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过户,是否可以法律途径强制过户收房?5万元违约金是否让卖方拥有反悔理由?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胜利: 双方购房协议可以体现各自真实的交易意愿,卖方无缘由反悔。张女士可以选择两种途径维权,一是按照协议索取卖方5万元违约金,也可以向法庭诉讼提请对方履行合约。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法庭通常会支持买方的诉求。 文/记者陈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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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付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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